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03號聲請人 柏鳳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股票│1│215│├──┼──────────┼──────────┼──┼──┼──┤│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股票│1│46│├──┼──────────┼──────────┼──┼──┼──┤│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股票│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