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23號聲請人 施高淑華 訴訟代理人 施慶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591│├──┼──────────┼────────┼──┼──┤│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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