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55號聲請人 蔣冠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0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5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高科技基金│05-DA-00-000000-0│1│5000│││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