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0三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0三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附表:債券│├──┬──────────────┬───┬────┬────┬────┬──┬─────┬───┤│編號│發行公司│記名人│債券號碼│債券種類│債券名稱│張數│債券金額│債券發││││││││││行日│├──┼──────────────┼───┼────┼────┼────┼──┼─────┼───┤│00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09401B│金融債券│94-1無到│1│1,000,000│94.1.5│││││D0000000││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00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09401B│金融債券│94-1無到│1│1,000,000│94.1.5│││││D0000000││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