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暫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暫字第102號聲請人 林登山 住○○市○○區○○○○路000號相對人 林黃素楨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現年高齡87歲,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22時22分許,相對人竟朝自己所有之住宅門前潑油漆,足見相對人已喪失是非判斷之能力。又相對人曾於000年0月間,因忘記返家之路,而不知去向,幸經報案尋回。嗣相對人於000年0月間另案開庭時,竟無法背誦其身分證字號,可見相對人之精神狀態不穩,確有失智無法自主管理之情形。聲請人恐相對人有脫序甚或違法之行為,已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007號受理中。又相對人之其他子女趁相對人有精神障礙、無法判斷是非之際,已多次將相對人之財產變賣、轉移。為避免相對人之財產遭其子女恣意處分,導致相對人晚年無所依靠,故本件相對人有喪失財產之急迫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並聲明:相對人於本案監護宣告事件終結前,禁止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依據上述條文,可知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為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始得為之,故確保本案實現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此應由暫時處分之聲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現已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007號監護宣告事件審理中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監護宣告事件之家事聲請狀、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提起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程序上自無不合。
㈡、有關聲請人主張於本案終結前有禁止處分相對人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附表二所示帳戶存款之急迫及必要性乙節,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地籍圖謄本、購買意願書等件、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為憑,然依上開土地所有權狀所載內容,實難認第三人係未經授權或利用相對人認知功能薄弱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況相對人前因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031號事件而於112年2月4日自宅接受精神鑑定,均無何異狀,且精神狀態並無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亦未達到「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111年度監宣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存卷可查,則縱依前開案件證明單、錄影內容可認相對人曾有外出未歸,及稍有失序之舉,然其是否有意識不清或不具健全判斷、管理及處分其財產之能力,實非無疑。此外,聲請人就本件暫時處分之必要性,未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證據,難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從而,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規定聲請暫時處分等語,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唐振鐙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標示價值(新臺幣)1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2,400元2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183,600元3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1,503,900元4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1,352,900元5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1,755,700元6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278,100元7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317,000元8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922,000元9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402,500元10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6,337,000元11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24,998,678元12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48,792,016元13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1,406,276元14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9,581,166元合計242,834,236元
附表二:
編號帳戶標示1金融機構: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戶名: 林黃素禎 2金融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戶名:林黃素禎3金融機構:台中市南屯區農會戶名:林黃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