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
洪婕翎
劉育誌
被 告 汪清華
汪清炎
汪雅雪
汪家豪
汪婕嫈
被 告 汪振瑋 (即 汪清輝 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王麗卿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一關於面積之記載,應更正為「126」
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