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松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緝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松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松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裁判書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2均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行罪質、侵害法益類同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宋松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2日│108年7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0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99號│108年度訴字第710號││實├────┼───────────┼───────────┤│審│判決│108年9月4日│108年10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99號│108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判決確│108年9月30日│108年11月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6號(109年執緝字第│4110號(109年度執緝字│││753號)│第184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