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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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75號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明義 訴訟代理人 黃麗珍
黃冠雄 被告 劉忠泰
(於法務部○○○○○○○另案執行,現寄禁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