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86號原告 韓美蓉 訴訟代理人 洪漢鷹 被告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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