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308號原告 廖杜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敏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1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