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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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52號原告 高鈺欣 被告 趙景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13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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