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9年8月5日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於95年4月27日以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187號等)。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減刑後易科罰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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