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徐瑩芝 相對人 黃美芳
黃勤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二中關於「向聲請人共計借用7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聲請人共計借用71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