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蔡清彬 被告 楊斯閔
詹嬊陵 邱冠霖 黃俊霖 廖朝傑 陳進錄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國臣
林美燕 被告 呂靖萱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浩銘
卓雅惠 被告 簡美英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耀成
楊英粧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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