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正杰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宏達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以10
9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判決將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一部廢棄發回,一部駁回上訴。嗣該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9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法官黃麟倫法官謝說容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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