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吳麗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 辜建隆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主筆)
法官李瑜娟法官蕭胤瑮法官方彬彬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