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8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宋永中 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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