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昆季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昆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昆季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