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UGYEN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護照壹本(號碼: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UGYEN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護照M本,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UGYEN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之偽造護照M本,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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