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王東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賴榮順┌───────────────────────────────────────────────────────────────────┐│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7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廖天明 ││66年10月28日│67年1月28日│980,000元│無││││ 林秀珍 │││││││││ 詹勝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