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壢簡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美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04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列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民國00年0月0日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壢簡字第1200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雖將當事人欄內「民國00年0月0日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然當事人欄仍正確記載被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已可正確辨認為何人,是本院上開簡易判決僅為誤寫,不影響本院上開簡易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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