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林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烱忠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被告總共給付多少錢?必須提出具體金額)。
二、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請求被告給付的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㈠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㈡原告有權利向被告請求給付之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