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原告 徐琬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永勝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所補正訴訟標的金額繳清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均為起訴所必備之程式或要件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未於訴狀內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具體金額,亦未敘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且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所補正訴訟標的金額,繳清裁判費,逾期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蘇珮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