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告 翁茂國 被告 徐敏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設籍於苗栗縣一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原告起訴求履行契約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契約書,並未有兩造間有債務履行地為本院轄區之任何約定,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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