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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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4年9月13日起至95年3月13日止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6月13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558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7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經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保案處分(即強制工作)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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