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3月15日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偵查案號: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43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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