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2月1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41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81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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