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攜帶凶器竊盜,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9月15日至94年1月18日間犯連續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704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