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孟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孟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孟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2年11月25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跡,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孟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陳孟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陳孟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2、4之罪,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陳孟成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2日收文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53、1043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嗣經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惟經本院再以102年度上訴字第815、829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3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孟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6.21│101.06.28│101.07.31│├──────┼─────────┼─────────┼─────────┤│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239號│字第8239號│偵字第1352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67│101年度訴字第1067│101年度簡字第1703││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11.29│101.11.29│101.11.30│├─┼────┼─────────┼─────────┼─────────┤│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67│101年度訴字第1067│101年度簡字第1703││││號│號│號││├────┼─────────┼─────────┼─────────┤││判決確定│101.12.18│101.12.18│101.12.2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419號│更字第419號│更字第419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計23罪)││├──────┼─────────────────┼─────────────────┤│犯罪日期│101.06.18、101.06.18、101.06.21、││││101.06.16、101.06.19、101年5月中旬││││101.06.19、101.06.16、101.06.16、││││101.06.17、101.06.17、101.06.18、││││101.06.19、101.06.19、101.06.20、││││101.06.21、101.06.22、101.06.22、││││101.06.23、101.06.24、101.06.25、││││101.07.05、101.07.06││├──────┼─────────────────┼─────────────────┤│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7145、7146、│││機關年度案號│759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15、829號│││審│││││├────┼─────────────────┼─────────────────┤││判決日期│102.07.25│││││││├─┼────┼─────────────────┼─────────────────┤│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判決確定│102.10.2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3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