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和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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