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雨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雨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吳雨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以98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揭2案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移付接續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13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3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1301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