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王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王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羅王傑前因竊盜等,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上揭各罪接續執行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03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0月1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0321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