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9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邱春杰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瑋佳科技有限公司、 盧玉梅 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