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 陳玉櫻 被告 李鄭秀天
黃輝 林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335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70
0元土地面積55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81/400=414,33
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