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聲請人 魏文真 (即 黃芳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與遺失股票股份總數相同分割協議書正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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