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林建廷 被告甲○○上被告因98年度交簡上字第1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二人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明益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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