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斗南鎮埤麻里14鄰埤麻74號),於民國98年5月18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