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債權人 程心怡 即星動整合行銷廣告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連乙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最新商業登記抄本,並表明其正確負責人之姓名,該負責人另應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