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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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 楊昀哲 被告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
楊智全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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