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88號原告 何人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4,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000元,尚欠新臺幣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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