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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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典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典堯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