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黃聰琴 被告 王贊榮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或提出足供本院核定前揭價額金額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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