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70號聲請人 李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趙振華 │台北富邦商業│105年3月10日│136,000元│AN0000000││││銀行敦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