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 吳偉誠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鄭婷婷 律師被告 吳育臣
毛阿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為民法第829條所明定。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則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由,係針對為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財產,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是原告之請求,顯有違民法第829條之規定為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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