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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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高宏志
劉公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楊壽安 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