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被告翔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傑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翔傑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6,86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