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靜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靜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余靜怡:㈠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及同年月2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易刑從略,下同),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月,因上訴無理由,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2月3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於
104年7月7日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於
104年12月29日確定。㈢上開㈡所示罪刑,刑期自104年7月8日入監起算,嗣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6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並與㈠所示罪刑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3422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
8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