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1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上開2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692號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字第15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2案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67號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年5月28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8月27日,累進縮刑4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7月18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8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