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邱鈺婷邱曉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鈺婷即邱曉寧於民國88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70,000元,雙方約定自88年05月24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債權人已對債務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