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志鑫